【中国社会科学网】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社会建设和社会文明、生态建设和生态文明均取得了伟大成就。这些成就归根结底可以说是“人权发展成就”。70年来,伴随着“新纪元”“新时期”“新时代”的历史变革,中华民族历经“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①。三次历史变革、三次伟大飞跃,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深层次的变化,中国人民翻身解放、当家做主;共建共享、丰衣足食;全面小康、民族复兴。这一变化叙说了中国人权的发展道路和光辉成就。70年不平凡的经历和经验以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使中国人民获得基本人权!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使中国人民共享发展人权!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中国人民实现全面人权!
现在,我们回顾新中国70年的人权道路,总结人权发展经验,提升人权理论和人权话语。这毫无疑问将极大地增强我们的人权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回顾、总结、提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既有的人权成就、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人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新突破新发展新飞跃,提供更加科学、厚重的法理支撑。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以“新时代的人权法理”为主题,以7个理论命题为逻辑主线,作一简要论述,与人权学界的同志们交流。
一、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权旗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②。这个判断完全适用于世界人权思想史。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许多堪称经典的人权命题和论述。马克思多次讲到,人权是权利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无产阶级的痛苦“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③。马克思在他起草的第一国际《协会临时章程》中更明确地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④。马克思还主张运用法律和其他手段来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在他还是革命民主主义者的时候就强烈主张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⑤。马克思的这些人权思想和主张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继承和发挥,并付诸无产阶级人权斗争的实践。马克思主义之所以高扬人权旗帜、为人权而斗争,乃是因为:第一,实现充分的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是要建立一个真正自由、平等、博爱和幸福的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等论著中把共产主义运动的理想归结于消除私有制、阶级对立、阶级压迫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用崭新的社会代替资产阶级旧社会。他们憧憬,“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在那里,财富像泉水般涌现,每个尽其所能的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在那里,人的世界、人的关系和人的命运都还给了人本身,实现了“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⑦。第二,人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武器之一。以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为主要内容的人权口号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但它并不是资产阶级一家的专利。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一道,为废除封建地主特权,争取普遍人权而英勇奋战,在人权的旗帜上凝结着无产阶级的热血。当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后,无产阶级很快就发现,他们为之流血牺牲的人权理想并没有成为现实,于是重新举起了人权旗帜,开始向资产阶级要人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人权这一“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⑧。人权要求“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人权论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运动奠定了深厚的人权法理基础,迄今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芒和人权法理的力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法理,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强烈人文关怀的习近平人权法理,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历史性飞跃,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向新境界、开辟新局面。
二、新时代人权法理的实践依据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党、国家、人民的命运,都取决于如何正确判断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的人权道路同样告诉我们,中国的人权理论、人权话语、人权制度、人权实践也主要取决于执政党对一定历史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的集中表现,是最基本的国情。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权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过若干次重大判断,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过沉痛的教训。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社会主义社会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之间的矛盾,可以用“阶级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来概括。那时候,党和人民的任务是,通过疾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镇压反革命,推进土地改革,开展“三反”“五反”政治运动等,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确保人民当家做主。
及至1956年,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一化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已经制定,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构架已经形成。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作出了“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的科学判断,并明确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由此,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强调指出:“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个任务是很艰巨的,我们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采取正确的政策,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来完成这个伟大的任务。”⑩完成这个任务,加快摆脱“一穷二白”“积贫积弱”的落后局面,解决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落实人民的生存权。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的判断,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其后不久,到1962年,党中央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有所改变,认为当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较量。这就引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进而带来频繁激烈的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以致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并导致法制衰败、人权羸弱。
1978~1980年期间,中国共产党经过一系列深刻反思和深入研究,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强调要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11);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和发展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论断,强调“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12)。这一重大论断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执政理念。在这一科学判断和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和方略指引下,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形成是中国人民首要人权的主张和理论,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由此,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的巨大成就,也实现了中国社会40年的平安稳定和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新时代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切中要害地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入手,提出了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同志郑重宣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标志和基本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4)。这是非常重要的判断,也是十分科学的论断。以此论断,“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得以确立。党中央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作出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应,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15)。这个论断对我国新时代人权事业发展具有根本性、决定性指导意义,为人权事业进步奠定了新的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一个较长时期,我国人权理论、人权话语、人权制度、人权实践主要是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判断为理论依据的。根据这一判断,人权事业发展主要是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衣食住行问题、物质小康问题,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而在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发展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这些新的、增量部分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属于人权性质的需要,即人权需要。回应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应人民的高标准人权诉求。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更高标准的、多样化的人权需求,我们必须发现和凝练新的人权法理,为新时代人权发展和人权事业进步提供科学有效的法理支撑,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则为形成新时代人权法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三、新时代人权发展应着力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与人权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中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言的,特别是相对于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发展等方面的人权需要而言的。日益增长的新兴人权要求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新期待的必然反映。当前,人权制度(人权体系)不完善,对新兴人权关注不够;人权理论不到位,滞后于党所领导的人权事业,一些人权话语甚至停留在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的旧时代,仍把资产阶级的人权学说奉为经典,甚至用某些西方人权学说来框我们的人权实践;人权实践不充分,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发现的冤错案件仍然纠正不力;不同阶层、群体之间、个体之间人权的实现程度不平衡甚至失衡,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仍然困扰着人权事业的均衡发展;不同地区、乡村、城区还不能均等地分享公共服务,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群众还不能像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居民那样享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这些地区和群体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导致的规则不公平、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利益不平衡问题,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让发展成果平等地惠及全体人民。
我们不仅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对人权的制约,还要更多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发展等方面来评判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遵循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保持经济科学发展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政治发展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改善,破解发展不平衡、共享不均等突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着力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脱离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偏离人权新要求新标准,就不可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新时代的发展不能因循既往的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必须是全面推进五大建设、促进五大文明的发展,必须是最终为了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宗旨的发展。
四、美好生活权引领新一代人权
按照学术界的说法,在世界范围内,迄今人权形态发生了三次历史性转型,先后出现过“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目前正在迎来新一代人权,即以“美好生活权”或“幸福生活权”为统领的新一代人权。历代人权之间不是覆盖性关系,更不是否定性关系,不能说出现了第二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就消失了,出现了第三代人权,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就不复存在了,出现了第四代人权,前三代人权就消失了。它们之间是递进拓展性关系、转型升级性关系,四代人权共同构成新时代的人权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发展成就归结到一点,就是亿万中国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6)。在第四代人权当中,美好生活权(幸福生活权)是统领性的、概括性概念,安全人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则构成新时代人权体系的主要标志。美好生活是奋斗出来的,美好生活也是靠制度保障的。我们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去促进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幸福生活)的追求呢?毫无疑问,就是把人民的美好生活(幸福生活)需要转化为权利,进而升华为人民的“基本人权”,通过人权制度去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权利”。在当今世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尺度,就是看其社会制度能否促进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幸福生活)的需要;衡量一个政党是不是进步的、先进的政党,最终也是看它是不是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其根本价值取向和执政理念,是不是把促进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权作为自己神圣的义务和责任。长期以来,习近平同志所思所想所做,概括起来就是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是变化的,是不断丰富和提高的。在新时代,什么样的生活是美好生活?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创新人权理论和完善人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标准是“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而较高标准则是对自由、尊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尊严、环境、发展等的需要。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转化为人权诉求,进而推动人权发展。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人权诉求呼唤着第四代人权,集中体现为安全人权(总体安全权)需要、环境人权(生态环境权)需要和数字人权需要。
安全人权。安全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现实迫切性。进入21世纪以来,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格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住宅安全、私域生活安全、公共生活安全、国家生活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和食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全、领土安全、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侵扰和挑战,宗教极端势力、分裂势力、恐怖主义势力、黑恶势力以及各种敌对势力对人民的安全生活权构成了严重危害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对安全的担忧升级,对安全的需要日益显现,迫切要求把尊重、保护和保障安全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这里所说的“安全人权”不是传统的狭义的个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内的安全人权,其内涵非常丰富,包括生命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人格安全、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公共生活安全、国家制度安全等。
环境人权。以196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场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为开端,环境权的概念脱颖而出。最初,人们把环境要素视为共有财产,以此法理,公民有权利要求享有良好的环境。1970年的《东京宣言》写道:“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且指出,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不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其中《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具有标志意义。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近百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饱含环境权的理念,却始终没有环境权概念,环境权概念迟迟没有取得宪法和法律的认可。在前几年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不少人建议把环境权写入该法,却未被采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发展理念”中明确包括“绿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修正案、宪法第五修正案都包括了“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概念和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环境”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核心要素,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些为环境权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条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把人民享有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作为新兴权利,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我认为,人民不仅应当享有环境权,而且环境权应当是一项基本人权。
数字人权。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数字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成为这个时代的标识,中国也正在加速建设成为“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场域中,“数字人权”脱颖而出。我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中,就“数字人权”概念和相关命题进行了简要论证,希望引起大家对“数字人权”的关注和重视。我认为,“数字人权”这个概念及有关命题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现实需要和重大意义。
第一,在当今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广泛地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数字生活已成为人们真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生存和生活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根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8.29亿,其中手机网民为8.17亿。(17)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已经成为人们生存的条件和生存能力,人类对数字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把对数字科技的掌握和运用奉为“权利”并将其归属于“人权”,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实际上,人民群众早就深深地感受到并逐渐理性地认识到“无数字,无人权”。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同时,提出数字人权,就是要在制度上强调科技企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以及政府尊重、保障和实现数字人权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表现为对公民(用户)数字化生活中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其他数字化设备的提供,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所面临的“数字鸿沟”的填补,以公共资源和集体行动确保社会成员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互联网世界、过上数字化生活的条件和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其上网权或数字化生活权。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利益乃至人的权利作为其最高价值,以人权尺度为其划界,以人权作为评价科技进步的根本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文化”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民生服务,弥补民生短板,推进教育、就业、社保、医药卫生、住房、交通等领域大数据普及应用,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要加强精准扶贫、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助力。总之,要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提出“数字人权”概念的意义在于,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数字化带来的不仅是权利的福音,还伴随着权利的危机。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数字科技所带来的个性解放、生活便利、经济增长、民主进步、文化多元、社会安全等福祉时,也在面临因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使用而招致的隐私泄露、不平等对待(歧视)、非法监管等风险。
在数字科技面前,我们必须警惕和防范数字科技的滥用,杜绝数字科技对人权的侵害。当下,数字科技被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为了确保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重器的数字科技是善用善治,确保把数字科技成果的使用限制在自由、正义、安全、秩序的底线之内,就需要选择或构造一个盾牌,这个盾牌毫无疑问就是崇高的“数字人权”。任何一种数字科技侵犯人权,都必须被认定为非法,并以保护人权的盾牌将其抵挡回去。针对数字科技的研发、产业化生产以及社会应用,国家和相关行业应对其数字科技的人权意涵进行审慎的评估、审查和规制。国家将数字科技用作社会治理的工具或手段时,应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其局限于社会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内,并严格遵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以数字科技驱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语境中,对科技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恪守尊重公民隐私权、数据权、知识利益均享权等人权的原则和底线;数字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也是我们应予关注的重要议题。
第三,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是引领新一代人权的战略需要。按照国际学术界的说法,迄今,世界范围内人权形态发生了三次历史性转型,先后出现过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目前正在迎来第四代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的核心权利正是数字人权。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新兴人权大量涌现,数字人权是其中最显赫、最重要的新兴权利。它不仅是一项新兴人权,而且引领着新一代人权。尤其是“数据权”,更是其中最耀眼的一项引领性新兴人权。如果说农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资源是土地,工业社会最基本的战略资源是资本,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后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就是数据。自主知识产权与数据主权的捍卫、数据权利的合理配置与保护,将成为未来社会最基本的权利景象。
第四,提出“数字人权”概念,也是为提升中国法学界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所必需。目前,中国经济的硬实力显著增强,但面临着严重的话语缺失和“话语逆差”问题。话语与话语权的基础在于真正的理论创新和话语质量。因此,建构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对于争夺话语权是至关重要的。话语权的基础在于我们能否提炼出标识性概念,打造出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设计出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的新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讨论,我认为“数字人权”概念很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数字人权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通过数字科技实现人权”“数字生活或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也包括“数字科技的人权标准”“数字人权的法理依据”等。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有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把与互联网相关的人权问题列入重要议程(如2017年6月2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但迄今尚未明确地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更没有赋予“数字人权”自主性的科学内涵。中国的数字科技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中国的数字科技运用能力更是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和学术空档,以对“数字人权”的科学阐释和制度构建来引领新一代人权,引领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研究,并以此牵引知识产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
五、新时代发展权的科学内涵是个体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既然如此,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所以,人的发展权是全面发展权,是内涵丰富的基本人权。而且,必须指出,个体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也是社会共同体的权利问题,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9)。到目前为止,在主导性的人权话语体系中,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权利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从本质上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是人类历史进程的两个侧面,而人的全面发展是新时代历史进程的基本趋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也因此,人的自由发展、人的个性发展、人的充分发展应当是,也有条件是我们这个新时代的核心议题。新时代的发展权理应成为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相统一的发展权,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的和归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经济发展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归宿,人的发展以精神文化为内核”(20)。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1)。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这些论述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联系,阐明了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对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和发展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丰富发展权的内涵,促进发展权的转型升级,更加重视全面发展对于发展权的意义。
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权,有其现实针对性。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作为个体的人,尤其是社会弱者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充分发展、不平衡发展、不真实发展、不自由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将发展归结于人的发展,将现代化归结于人的现代化,充实和创新发展权概念,促进人的平等、自由、个性化、全面发展,对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极其重要。
六、人类共同价值是人权共同体的法理根基
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这个论断的提出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别的针对性,如果今天仍然固守这个论断,显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也不符合世界人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更不符合我国积极参与和引导全球人权治理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同时,用五个“新”来描述和定义新时代,其中一个“新”是: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22)。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两个要务,就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引领经济全球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和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打造人类共同体,作出了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务实的论述和部署。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进一步提高,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的重大贡献。在人权领域,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参与人权全球治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人权这一概念是由国际社会来定义的,不能由某个国家自己来定义。《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世界人权公约对人权的国际定义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同和承认。
随着人类面临的跨国性和全球性人权问题日益增多,很多人权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应对。有必要以中国立场、观点和方法,并以国际人权共识为基础,积极推进人权国际化、全球化,为维护全球人权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推进人权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人权对话和合作,特别是人权领域的共商共治,提升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制度性话语权。
推进人权国际化、全球化,构建人权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精心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也必然是人权共同体,这就印证人权必然具有国际性、全球性。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3)。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24)。“人类共同价值”的提出,以及习近平主席在其他重大场合提出并阐述的一系列具有国际融通性的人权命题和观念,突破了西方“普世价值论”的历史局限和现实危害,使我们站在了人权观、道义观、价值观的制高点,为人权国际化、全球化奠定了坚不可摧的法理基础,也为更具有包容性的人权概念注入了鲜活的法理精义。
七、从“人权信念”到“人权法理”是人权发展的内在逻辑
信念与法理是一对逻辑上的辩证关系。“法理是信念的蓄水池,信念是法理的原生态”。这就是说,法理最初来源于人们在实践中的理性共识,是人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而形成的信念。但是,信念只是自在地存在于人们头脑中,尚未经过内在反思。信念之泉经由思想的反思截流进入法理之潭,使得信念被保存下来,才能成为有益于实践的精神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信念是法理最初的原材料,而法理则赋予其真正的价值。“信念无法理而易变,法理无信念而空洞”。信念必须要经过理性反思和实践共识才能成为法理,并且在实践中增强信念的定力,焕发信念的生命力;而法理也必须以信念作为前提,如果没有来源于社会生活的信念,法理就是空洞的、虚幻的、循环论证的。理解了这对辩证关系的范畴,我们就发现了从“人权信念”到“人权法理”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具体而言,提出这个理论命题,一是基于对近百年来人权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高举“争人权”的旗帜,即向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反动军阀、官僚资本家争人权、要自由。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安源工人罢工时,向工人群众发出的动员口号就是:“从前做牛马,现在要做人”“争人权”。1935年中国共产党《八一宣言》明确举起了“为自由人权而战”的旗帜。党发动人民轰轰烈烈地开展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打土豪,分田地,闹工潮,争自由,建立红色政权和革命根据地;反侵略,打日寇,救亡图存,保卫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生存;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推翻蒋家王朝,建立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彻底结束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民不聊生的悲惨局面,使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普遍、平等的人权。但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思潮泛滥,把“人权”斥责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宣扬“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道有罪”“人权反动”,结果导致人性沦丧、文明倒退。反思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当时只是把“人权”作为一种淳朴信念,作为一种斗争武器,甚至对人权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而没有建立起人权神圣的法理基础,没有形成人权价值观。恰是因为人权信念没有科学的法理支撑,它在社会动荡中就弱不禁风、软弱无力,以至于沦为政治斗争的殉葬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解放思想的旗帜下,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理论斗争,人权概念得以正名,基本人权得以复兴,人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权制度日益完善,这得益于人权法理的形成和发展。
二是积极回应人权发展对法理的需要。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人权及其来源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它需要法理的证成;人权不能只是淳朴的信念,它需要升华为深刻的法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是一个天然的真理,在每个时代,人们都基于实践对人权进行了理论证成。例如,“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人权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出的人的本质的权利”,这些基于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概念和命题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法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越出国家的范围而成为一个国际性、世界性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战后世界新秩序下的人权法理。“人类共同价值”命题则是形成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格局的人权法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等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人权法理和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纲领。人权学说演进的历史说明,人权范畴研究不断汲取着法理的营养,法理对人权的解释力、论证力是其他论证方式无法相比的,人权法理的讨论占据了人权范畴研究的核心,法理的力量直接决定着人权话语的力量,任何一种人权话语都需要借助法理研究而获得支撑力量。依此逻辑,从人权信念到人权法理,是一个质的飞跃。有了法理,人权不再仅仅是意念或诉求,仅仅是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再是单纯的政治话语、道德话语、法律话语,而是有了鲜明且厚实的学理性、正当性。
三是要深刻认识到人权本身的法理价值。人权不仅是一个需要法理支撑的信念,它本身即是当代社会的重要法理。换言之,人权为其他法律命题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法理支撑。例如,刑事法治实践中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无效等法律原则的实质性价值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人权的法理价值越来越凸显,当人类面对诸如辅助生殖、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科技伦理和法律难题时,必须要认真对待人权,用人权法理解释、批判、反思实践的正当性。
当人权信念发展为人权法理,人权也就获得了更为科学的真理地位和更为神圣的价值地位,从而成为衡量国家制度、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执法决定、司法裁判正当不正当、公正不公正、合理不合理、善良不善良的根本性标准。推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人权法理”研究,提炼出更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理概念、命题、话语,必须为基本人权、新兴人权、弱者人权提供法理依据、夯实法理基础。
(作者:张文显,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